轉知: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所送新加坡加強電子煙管制相關資訊,並請向所屬加強宣導出國返臺時,應依「菸害防制法」規定避免攜入類菸品、指定菸品,
- 轉知: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所送新加坡加強電子煙管制相關資訊,並請向所屬加強宣導出國返臺時,應依「菸害防制法」規定避免攜入類菸品、指定菸品
-
- 一、依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本(112)年12月20日星經字
- 第1120120042號函辦理。
- 二、該組來文說明,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
- 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,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,
- 強化網路銷售、廣告之監測與取締,並於公共場所加
- 強取締使用、擁有電子煙者。
- 三、另我國「菸害防制法」自本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已
- 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、將加熱菸列為指定
- 菸品加強管制,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
- 規定,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、未經
- 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;
- 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,截至本年
- (112年)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查。
- 四、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,請適時提醒所屬教
- 職員工生如前往新加坡,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
- 令,並廣為宣導出國返臺時,勿將類菸品、指定菸品
- 攜帶入境,以符「菸害防制法」規範。
- 五、有關類菸品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,可參
- 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「大口呼吸無菸空氣
-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」專區
- (網址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topic/2020health),
- 以及「健康九九」網站(https://gov.tw/qsd)。